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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措施

发表时间:2009-07-04 17:15

  日本作为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国内生产的农产品大约只占其农产品消费总量的40%,其国内市场大约60%的食品、农产品必须依靠进口。鉴于上述情况,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了各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入日本,以确保食品安全,适应消费者不断提高的食品安全需求。
  一、“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是日本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第23条第1项规定,基于食品卫生监视指导实施的相关方针(2003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01号),针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器具以及容器包装,制定2007年度监视指导计划作为政府报告并对外公布。该计划旨在有重点、有成效、高效率地推进实施监视指导,力图进一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二、日本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构想
  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4条规定,国内外食品供应的各环节,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性。因此,从《2007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中看到,日本对出口国在其国内的生产、制造、加工以及进口后的日本国内流通各环节,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
  (1)按《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进口申报等基本信息应符合第11条或18条规定食品等的规格或基准为代表的《食品卫生法》中的规定。
  (2)按《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实施监控检查,对各类进口食品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
  (3)按《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对违反概率高的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
  (4)按《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17条规定,如有必要将对特定国家、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实施全部进口禁止,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
  (5)按《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多次违反法律的进口商,令其禁止或停止进口营业。
  (6)通过向日本食品卫生管理相关的驻日大使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两地间协商,实地调查,技术互助等,共同促进出口国卫生状况改善,预防出口国生产阶段的违反。
  (7)作为进口商等食品从业者责任,应促进其自主卫生管理。
  (8)对确认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采取予以废弃处理、公布,并对进口商进行指导等,防止再发生问题。
  (9)进口后国内流通环节,对都道府县、设置保健所的市以及特别区(以下简称“都道府县等”)进行监视指导,当检疫所、都道府县等发现违反情况时,联合厚生劳动省、检疫所、相关都道府县等,采取要求进口商迅速召回等相关措施。
  三、日本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视指导的措施
  日本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随着两种措施而来的措施还有禁止进口措施、对海外发生食品卫生问题的紧急应对措施、促进出口国卫生对策完善措施。配套的措施还有指导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进口申报确认措施、向公众提供信息等措施。
  1.监控检查措施。日本《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如2007年度的监控计划就是厚生劳动省为了有效地实施监视检查,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的检查数量,考虑每类食品的违反率、进口件数和进口重量,以及违反内容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制定监控检查的件数和检查项目。
  换言之,日本的监控措施就是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对各类进口食品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如有违反发生,采取检查强化等措施。为了实施监控计划的检查件数,检疫所需按照厚生劳动省分配的检查件数来制定年间预定,有计划的实施检查。
  一般情况下,监控检查允许客户先办理通关手续,在少量抽查并确认货物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如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日本也有相应的措施进行召回。
  另外,检疫所根据进口申报的内容,有必要时实施初次进口检查、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时检查等监控计划以外检查。
  2.命令检查。日本《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律可能性较高的进口食品,厚生劳动大臣认定有必要采取食品卫生危害防止措施时,每次进口时,将责令进口业者接受检查。检查内容以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续。
    实施命令检查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出口国和日本发生了健康受损事例或是有可能发生此类事例,制造商生产的进口食品立即作为命令检查的对象;二是检查结果显示该出口国,或是该制造商生产的进口食品有多次农药残留违反事例,考虑到出口国的农药残留管理体制现状以及该食品的遵守法律情况,会将其作为全部或部分命令检查的对象。
    要解除命令检查,恢复通常的监视体系,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出口国采取查明出事原因确立新体制,强化农药等管理状况和检查体制等防止再发生措施,并通过两国间协议,实地调查并在进口时检查等,其有效性得到确认时;二是接受残留农药命令检查(不得检出的农药除外)的食品等,如2年期间未发生违反事例,且命令检查的实施件数在300件以上的对象,将被暂时解除命令检查,之后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提高该进口食品以及检查项目的检查频率,一段时期内没有违反事例时(但在该监视检查强化期间中,如有违反事例发生的话,将立即实施命令检查)。
    3. 禁止进口措施。该措施的依据是日本《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第17条的规定。当特定国家和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进口食品等的违法事例占整个检查件数的约5%以上时;从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上看,有继续发生违法事例的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可能;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听取医药、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采取严禁进口该食品的对策,以防止其损害人体健康。
    4. 对海外发生食品卫生问题的紧急应对,厚生劳动省将连同相关府省获得海外的食品卫生信息,假如进口食品可能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经调查有进口时,指示相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对流通、库存情况进行调查,要求或指示进口商召回,同时指示检疫所强化进口检查,从而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5.促进出口国卫生对策完善。对出口国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出口国在其国内生产阶段发生违反情况。
一是告知日本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则。厚生劳动省将通过该省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提供命令检查对象食品和强化监控检查的食品违规的英文信息,同时提供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等独立行政法人的食品卫生相关规则的英文信息的链接。
    二是两国间协议、实地调查等。厚生劳动省在实施命令检查的同时,会针对违法可能性高的食品,要求出口国彻查违规原因,在此基础上要求两国进行协商,采取措施以防止再次违规。要求出口国农场加强农药等的使用管理,强化监视体制,实施出口前检查,完善食品安全政策。
    三是技术合作等。厚生劳动省必要时可以派遣专家提供技术合作,以强化监视体制,提高残留农药的检测技术水平。
    6.指导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作为包括进口商在内的食品业者的责任,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条第1项,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原材料的安全、实施自主检查。检疫所可以通过多种措施,指导进口商实施完善的自主卫生管理。如要求进口商熟悉法律规定的进口手续、检查制度、规格标准及其附表规定的、应提交的卫生证明和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
    7.确认发现违规案例后的应对。进口检查发现违规案例时,如食品尚未通关,检疫所要指导企业废弃、或退货;如食品已经通关,则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要指导企业召回。
    国内流通时发现违规食品时,厚生劳动省将在接到通知后,向检疫所提供该违规食品的相关信息,并根据此信息采取措施加强进口检查。
    四、日本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
    从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2007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中可以看出,其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内容作了具体分类。抗生素类:抗生素类、合成抗菌性物质、生长剂等,残留农药: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添加剂类:山梨酸、苯甲酸、二氧化硫、色素、聚山梨醇酯、糖精、特丁基对苯二酚、防腐剂等,成分规格等:如成分规格的相关规定(细菌数、大肠菌群、副溶血性弧菌等)、病源微生物(肠道出血性大肠菌、O-157、李斯特氏菌等)、贝毒(痢疾性贝毒、麻痹性贝毒等),霉菌:黄曲霉素、脱氧瓜萎镰菌醇、青霉菌等,转基因食品:未通过安全性检查的转基因食品。
    据日本官方2006年11月公布的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监视结果(中期报告),2006年4月至9月间,进口申报数为92万件,总重量为1200万吨,检查件数约为进口件数的10.3%,即9.5万件,其中违规案例有629件。其间,向出口国寻求改善卫生对策60件,此外,2006年6月至8月间,对美国的35处输日牛肉加工场实施了实地调查。
    日本是我国农产品的重要市场,日本制定的各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有着较大的影响。笔者想通过日本的《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来了解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措施,窥一斑而见全豹。生产企业和检验检疫部门相关人员都要深入研究包括日本《2007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在内的相关法规和文件,采取相应对策,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以确保食品安全。(《中国国门时报》)
  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2007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和《关于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6条第3项实施命令检查的通知》,其内容涉及对进口畜禽产品、水产品、蔬菜、菜叶、花生、粮谷类、饮料和加工食品等的进口监视检查和命令检查,实施日期从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
  日本作为世界主要工业化国家,国内生产的农产品大约只占其农产品消费总量的40%,其国内市场大约60%的食品、农产品必须依靠进口。鉴于上述情况,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了各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国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进入日本,以确保食品安全,适应消费者不断提高的食品安全需求。
  一、“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是日本确保进口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第23条第1项规定,基于食品卫生监视指导实施的相关方针(2003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01号),针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器具以及容器包装,制定2007年度监视指导计划作为政府报告并对外公布。该计划旨在有重点、有成效、高效率地推进实施监视指导,力图进一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二、日本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构想
  日本的《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4条规定,国内外食品供应的各环节,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性。因此,从《2007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中看到,日本对出口国在其国内的生产、制造、加工以及进口后的日本国内流通各环节,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
  (1)按《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进口申报等基本信息应符合第11条或18条规定食品等的规格或基准为代表的《食品卫生法》中的规定。
  (2)按《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实施监控检查,对各类进口食品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
  (3)按《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对违反概率高的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
  (4)按《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17条规定,如有必要将对特定国家、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实施全部进口禁止,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
  (5)按《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多次违反法律的进口商,令其禁止或停止进口营业。
  (6)通过向日本食品卫生管理相关的驻日大使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两地间协商,实地调查,技术互助等,共同促进出口国卫生状况改善,预防出口国生产阶段的违反。
  (7)作为进口商等食品从业者责任,应促进其自主卫生管理。
  (8)对确认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采取予以废弃处理、公布,并对进口商进行指导等,防止再发生问题。
  (9)进口后国内流通环节,对都道府县、设置保健所的市以及特别区(以下简称“都道府县等”)进行监视指导,当检疫所、都道府县等发现违反情况时,联合厚生劳动省、检疫所、相关都道府县等,采取要求进口商迅速召回等相关措施。
  三、日本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视指导的措施
  日本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为监控检查,二为命令检查。随着两种措施而来的措施还有禁止进口措施、对海外发生食品卫生问题的紧急应对措施、促进出口国卫生对策完善措施。配套的措施还有指导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进口申报确认措施、向公众提供信息等措施。
  1.监控检查措施。日本《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主要是针对违反食品安全法概率较低的食品所采取的检查制度,并根据年度计划实施检验检疫。如2007年度的监控计划就是厚生劳动省为了有效地实施监视检查,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的检查数量,考虑每类食品的违反率、进口件数和进口重量,以及违反内容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制定监控检查的件数和检查项目。
  换言之,日本的监控措施就是通过其管理的31个检疫所对各类进口食品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如有违反发生,采取检查强化等措施。为了实施监控计划的检查件数,检疫所需按照厚生劳动省分配的检查件数来制定年间预定,有计划的实施检查。
  一般情况下,监控检查允许客户先办理通关手续,在少量抽查并确认货物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允许报检货物办理通关手续进入日本国内市场。如货物进入日本市场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日本也有相应的措施进行召回。
  另外,检疫所根据进口申报的内容,有必要时实施初次进口检查、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时检查等监控计划以外检查。
  2.命令检查。日本《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律可能性较高的进口食品,厚生劳动大臣认定有必要采取食品卫生危害防止措施时,每次进口时,将责令进口业者接受检查。检查内容以及对象是通过行政命令进行规定,以命令形式指定有关检查机关进行检查。在检查结果出来前,货物被停留在港口不允许办理入关手续。
    实施命令检查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出口国和日本发生了健康受损事例或是有可能发生此类事例,制造商生产的进口食品立即作为命令检查的对象;二是检查结果显示该出口国,或是该制造商生产的进口食品有多次农药残留违反事例,考虑到出口国的农药残留管理体制现状以及该食品的遵守法律情况,会将其作为全部或部分命令检查的对象。
    要解除命令检查,恢复通常的监视体系,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出口国采取查明出事原因确立新体制,强化农药等管理状况和检查体制等防止再发生措施,并通过两国间协议,实地调查并在进口时检查等,其有效性得到确认时;二是接受残留农药命令检查(不得检出的农药除外)的食品等,如2年期间未发生违反事例,且命令检查的实施件数在300件以上的对象,将被暂时解除命令检查,之后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提高该进口食品以及检查项目的检查频率,一段时期内没有违反事例时(但在该监视检查强化期间中,如有违反事例发生的话,将立即实施命令检查)。
    3. 禁止进口措施。该措施的依据是日本《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第17条的规定。当特定国家和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进口食品等的违法事例占整个检查件数的约5%以上时;从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上看,有继续发生违法事例的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可能;厚生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听取医药、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采取严禁进口该食品的对策,以防止其损害人体健康。
    4. 对海外发生食品卫生问题的紧急应对,厚生劳动省将连同相关府省获得海外的食品卫生信息,假如进口食品可能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经调查有进口时,指示相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对流通、库存情况进行调查,要求或指示进口商召回,同时指示检疫所强化进口检查,从而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5.促进出口国卫生对策完善。对出口国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出口国在其国内生产阶段发生违反情况。
一是告知日本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则。厚生劳动省将通过该省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提供命令检查对象食品和强化监控检查的食品违规的英文信息,同时提供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等独立行政法人的食品卫生相关规则的英文信息的链接。
    二是两国间协议、实地调查等。厚生劳动省在实施命令检查的同时,会针对违法可能性高的食品,要求出口国彻查违规原因,在此基础上要求两国进行协商,采取措施以防止再次违规。要求出口国农场加强农药等的使用管理,强化监视体制,实施出口前检查,完善食品安全政策。
    三是技术合作等。厚生劳动省必要时可以派遣专家提供技术合作,以强化监视体制,提高残留农药的检测技术水平。
    6.指导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作为包括进口商在内的食品业者的责任,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条第1项,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原材料的安全、实施自主检查。检疫所可以通过多种措施,指导进口商实施完善的自主卫生管理。如要求进口商熟悉法律规定的进口手续、检查制度、规格标准及其附表规定的、应提交的卫生证明和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
    7.确认发现违规案例后的应对。进口检查发现违规案例时,如食品尚未通关,检疫所要指导企业废弃、或退货;如食品已经通关,则进口商所在地的都道府县要指导企业召回。
    国内流通时发现违规食品时,厚生劳动省将在接到通知后,向检疫所提供该违规食品的相关信息,并根据此信息采取措施加强进口检查。
    四、日本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
    从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的《2007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中可以看出,其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内容作了具体分类。抗生素类:抗生素类、合成抗菌性物质、生长剂等,残留农药: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等,添加剂类:山梨酸、苯甲酸、二氧化硫、色素、聚山梨醇酯、糖精、特丁基对苯二酚、防腐剂等,成分规格等:如成分规格的相关规定(细菌数、大肠菌群、副溶血性弧菌等)、病源微生物(肠道出血性大肠菌、O-157、李斯特氏菌等)、贝毒(痢疾性贝毒、麻痹性贝毒等),霉菌:黄曲霉素、脱氧瓜萎镰菌醇、青霉菌等,转基因食品:未通过安全性检查的转基因食品。
    据日本官方2006年11月公布的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监视结果(中期报告),2006年4月至9月间,进口申报数为92万件,总重量为1200万吨,检查件数约为进口件数的10.3%,即9.5万件,其中违规案例有629件。其间,向出口国寻求改善卫生对策60件,此外,2006年6月至8月间,对美国的35处输日牛肉加工场实施了实地调查。
    日本是我国农产品的重要市场,日本制定的各项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有着较大的影响。笔者想通过日本的《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来了解日本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措施,窥一斑而见全豹。生产企业和检验检疫部门相关人员都要深入研究包括日本《2007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在内的相关法规和文件,采取相应对策,生产出符合进口国要求的产品,以确保食品安全。(《中国国门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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